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經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鼓勵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所者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
    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相關經費及充實相關設備,以提升
    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三、補助對象:設特殊教育中心之大學校院。

四、本部專案全額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之經費,包括資本門及經常
    門;其補助基準及項目如下:
  (一)資本門:
        1.補助基準:每年補助各校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2.補助項目:電腦與其週邊設備、電腦軟體、圖書、測驗工具、
          教學器材、輔助器具及其他為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
          及輔導工作所需之設備。
  (二)經常門:
        1.補助基準:每年補助各校業務費,每校新臺幣八十萬元。
        2.補助項目:補助各校特殊教育中心辦理輔導區之特殊教育輔導
          工作,項目如下:
         (1)辦理特殊教育知能研習:配合本部政策,依據輔導區教師需
            求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課程。
         (2)提供教學支持相關資源:各中心依教師專長規劃建置特殊教
            育教師教學支持資源,張貼於中心網頁,提供特殊教育教師
            、普通班教師教學參考,並建立偏遠地區特教教師輔導網絡
            。
         (3)其他配合本部政策之交辦事項。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學校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次年補助
        經費計畫書及申請表,報本部審查。所提資本門申請補助項目,
        應檢附特殊教育中心現有同類型設備數量清單並備註說明需求。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審查後,於申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核定。
  (三)凡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均不得
        再申請變更。
  (四)臺北市所屬大專校院之補助經費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
        五十;其餘直轄市所屬大專校院之補助經費最高補助比率,不得
        超過百分之九十。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由受補助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學校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結案成果報告,應依計畫工作分項檢附相關紀錄(包括電子檔)
        ,報本部辦理核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總務及會計單位,應實地瞭解財物採購、經費支出
        、財產管理及使用效率等事宜。必要時,得副知本部會同派員訪
        視瞭解實際情形。
  (二)受補助學校之特殊教育中心應於年度工作檢討會報告執行工作成
        效。
  (三)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訪視受補助學校,瞭解實際
        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