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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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
    法之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適性安置於本部主管
    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一)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聘請學者專家、高
        級中等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等與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組成聯合安置委員會;必要時,得商請衛生、社政及勞政
        等相關單位協助,辦理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各分區協辦單位,審查、彙
        整各分區學生之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
  (三)國教署為辦理適性安置業務,得指定一所高級中等學校為全區總
        召學校,負責統籌各分區應一致性處理之業務,並得指定國立特
        殊教育學校擔任各分區主辦學校,聘請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
        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代表,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代
        表等組成分區安置委員會;必要時,得商請衛生、社政及勞政等
        相關單位協助,辦理該分區學生安置相關業務。

三、適用對象:
  (一)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領有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學生。
        2.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於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確認
          之學生。
        3.未曾參加本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生或
          具同等學力者。
  (二)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
        符合前款規定,且其年齡應在二十一歲以下。但國民中學應屆畢
        業生,其年齡不在此限。

四、實施原則:
  (一)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學生需求,提供
        適性安置名額;入學各校之名額,以免試入學及實用技能學程管
        道原核定班級每班外加普通高中一名、綜合高中一.五名、職業
        類科二名計算,但學校所提供之名額未達該分區當年度非智能身
        心障礙國民中學畢業生人數之一.二倍時,國教署得協調該分區
        高級中等學校再增加名額,不受班級外加名額之限制。
  (二)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分區申請安置。
  (三)學生參加適性安置者,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
        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
  (四)學生未曾參加適性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者,依志願參加
        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未獲錄取時,得申請餘額安置。
  (五)前款餘額安置名額,為適性安置結果公告後所剩之餘額(不包括
        已安置未報到之缺額)。

五、實施方式:
  (一)由分區安置委員會依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轉銜計畫(包括生活適
        應狀況、障礙類別及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就近入學及學
        校特教資源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二)安置結果應經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六、實施流程(流程圖如附件):
  (一)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民中學之教師及輔導教師應運用性向及興趣等測驗,依個別
          化教育計畫( IEP)、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銜計畫等,
          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經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後,由學校辦理報名。
  (二)適性安置: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查、彙整學生
        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後,送交分區安置委員會審議,並由分
        區安置委員會審議、安置,並將初步安置結果送交聯合安置委員
        會。
  (三)餘額安置:符合第四點第四款規定之學生,得向分區安置委員會
        提出申請,由分區安置委員會進行安置,並將安置結果提聯合安
        置委員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