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
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
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
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
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