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為職權命令,僅能依職掌對學術研究機構予以指導,且學術 研究機構與私立學校性質仍有相當差異,爰予刪除。 三、本辦法規範不足者,未來將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 可及監督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