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 ,比照教師之規定。
參照教師法第十四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明定研究人員應比照教師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