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分校:指專科以上學校校本部所在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或境
外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教學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二、分部:指專科以上學校於校本部以外設立之教學、招生或產學合作單
位。
三、變更:包括專科以上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一)改名,指下列情形:
1.獨立學院改名為一般大學或一般大學改名為獨立學院。
2.技術學院改名為科技大學或科技大學改名為技術學院。
3.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
學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等大學校院互為改名。
4.專科以上學校變更學校名稱。
(二)改制,指下列情形:
1.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
2.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
為專科學校。
3.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
(三)合併,指下列情形:
1.專科以上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
校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部之合併。
2.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改名規定,不適用於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設立之宗教
研修學院。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合併,分下列三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
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成立一所新設專科以上學校,並另定新校名,原學
校變更為新設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部。
三、學校改隸:學校法人將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隸為其所屬私
立學校。
〔立法理由〕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專科以上學校合併,避免現行第三項
規定「各校均消滅」等文字,造成學校校內師生及校友誤解或混淆學
校合併係使任一學校消滅,爰修正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期增
加校內師生及校友對本部推動學校合併之支持與認同,並彰顯本部推
動合併目的,係為協助學校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整體競爭力為目標,
以提升高等教育資源整合效益及整體競爭力。
二、另考量現行部分大專校院設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又配合一百零
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將「高職」名稱修正為「技
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本辦法名稱亦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為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
停辦辦法」,爰為求一致,於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新增「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部」文字,並配合本辦法各條用語為一致性修正。
三、其餘未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