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為規劃合併,應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
務會議通過,直轄市立、縣(市)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
政府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
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校
務會議及董事會同意後,報本部核定。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
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契約。
前二項之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
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學生權益處理及其救濟之程序。
七、校長遴選事項及其他重要章則之擬訂。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立法理由〕 一、為保障合併學校之教職員生權益,學校於合併計畫書,除應載明參與
合併學校之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事項外,並應就救濟之程序一併載明
,爰修正第三項第六款相關文字。
二、另為完善合併學校之校長遴選制度,爰於第三項第七款明定將校長遴
選事項及其他重要章則之訂定,應納入合併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例如
: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則應依本部訂定之校長遴選相關規定,
檢視學校合併過程有無應載明事項(例如 :遴選小組委員選派);另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則應敘明校長遴選相關程序及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
等事項。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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