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
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及修讀
學年度與學期。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取得前項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作為下列情形之用:
一、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及二年制學士班新生入學考試
    ,採計為考試資格。
二、以專科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
    。
三、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或學士後學
    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採計為考試資格。
第三項所修學分作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
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學分之抵免認定,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辦理。
但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
,且不得少於一年。
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於發給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
「遠距教學」字樣。
〔立法理由〕
一、於第一項增列「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等文字,俾利學校於學員辦理
    資格認定,或入學後,認列或抵免學分證明之參考依據。
二、新增第四項,明定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取得第三項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者,可作為下列情形之用:
  (一)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十二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
        八款規定,持有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一
        年級及二年制學士班,爰於第一款明定,得採計為新生入學報考
        資格。
  (二)依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持有推廣教育學
        分證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爰於第二款明定
        ,得採計為新生入學報考資格。
  (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四條第三
        項第二款,及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部辦理轉
        學生招生審核作業要點規定,持有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以同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或學士後學士班
        轉學考試,爰於第三款明定,得採計為轉學報考資格。
三、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得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入學專科學
    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等規定,報考新生入學考試,惟其未取得前一階
    段,即高級中等學校或二專、五專之畢業證書,為避免學員浮濫修習
    推廣教育課程取得學分證明,經入學考試錄取後大量抵免學分,以提
    高編級為由,達提早畢業並縮短在校就讀時間,導致回流教育取代正
    規教育之情事,影響學校教學品質,爰將現行第三項後段修正移列為
    修正條文第五項,明定採計為新生入學考試資格者,不得再予抵免學
    分;如未採計為新生入學考試資格者,雖得抵免學分,惟為維持教學
    品質,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
    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另轉學考試係屬同一教育階段相互銜接
    ,同一教育階段所修習學分領域如屬相同,轉學後相同學分領域,學
    校應得讓其抵免,學分抵免仍受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
    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之限制;其與持推廣教育學分作為
    新生入學考試情形不同,應無就讀正式班別後,大量抵免學分、提高
    編級、迅速取得畢業學位而影響學員受教育權益之情事。
四、現行條文第四項順移至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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