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
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作為學校主管機關
辦理推廣教育考核參據。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訊公告及彙入本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
訊入口網:
一、開課前,將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時數於學校網站公告
    ;採校外教學及境外教學者,應註明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日期、文號及
    起訖日期。
二、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前款資訊與該學期推廣教育開班數、學
    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表彙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涉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招生、師資、課程及教學等資料紀
    錄、保文、運用、公開之相關規定,爰學校須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
    內將辦理推廣教育之各項資料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
    訊入口網」,以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並作為考核學校之參據。惟實務
    執行上,學年度結束後始填報,所悉開課資訊落差過大,不利本部檢
    核或進行教學品質查核,爰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二款,將學校於「每學
    年」修正為「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開課相關資訊,公告及
    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以確實落實資訊公開
    ,並利各界適時瞭解學校開課情形及查詢,並酌作文字、標點符號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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