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主管機關得辦理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
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
或不符合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
生。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近期經本部查處部分學校,於前一學年有嚴重不符本辦法相關規定或
有不應開設推廣教育學分班之情形,如依現行辦法如仍須給予改善期
始得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將影響學員權益,爰修正第二項及
增訂第三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對於辦理不善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
之學校,得依情節為不同處分或逕命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招生,另對
於已令限期改善學校,屆期仍未改善,得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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