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招生策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及大學自主選才
,療績辦理大學推薦甄選入學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依大學法及
其施行細則之有關規定訂定「太學推薦甄選入學共同招生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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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推薦甄選入學」係指高級中等學校依據參加本方案之大學
(不含進修推廣部)校系選才條件,推薦適合之應屆畢業生,且其學入
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包含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等五科
)成績通過該校系篩選標準者,經由大學甄選入學。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限公私立高級中學及其附設之藝術類科、教育部核定
試辦綜合高中課程實驗學校其接受實驗課程學生、完全中學試辦學校及
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及藝術類料,但不含高中附設之職業科及高中(職
)附設之補校:惟藝術類高級職業學校僅限對音樂、美術、舞蹈、戲劇
、體育等與學生在校所學相關之學系推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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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方案之大學,應將其相關學系所要求之推薦條件、學科能力測驗
成績標準、甄試項目、錄取方式、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詳列於
招生簡章,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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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推薦工作,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成立推薦委員會,並
訂定推薦原則及程序等有關規定,在校內公布後審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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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之招生委員會,應訂定甄選之方式與程序,必要時得另設甄選委
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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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方案之大學應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招生簡章之彙編及進行
本方案之成效追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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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甄選入學應依照左(下)列程序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招生簡章所訂之推薦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
名冊及有關資料函送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二)大學審核各推薦學生資料。
(三)通過審查之學生應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將通過各大學校系學科能力測驗篩選標準之學生名單
及其成績等資料,函送各大學辦理甄選事宜。
(四)大學應通知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過其篩選標準之學生,參加其辦
理之指定項目(一至四項)甄試。
(五)大學招生委員會根據各生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指定項目甄試成績
決定錄取標準、錄取學生.並於甄試後自行放榜。
(六)各大學於放榜後,應將各生甄試成績及錄取學生名單函送各有關
高級中等學校,並副知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將
彙整之各校系錄取名單函送教育部及當年度大學及四技二專聯合
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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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本方案之各高級中等學校、大學及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應秉公正、公
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推薦、甄選、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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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甄選名額規定如左(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其應屆畢業班數,在十四班(含)
以下者,僅能對大學之每一校系推薦二名;十五班(含)以上者
.得對大學之每一校系推薦三名。獲得推薦之學生。只能就某一
大學之某一學系為志願。
(二)大學各學系提撥推薦甄選招生名額,除藝術類校系與師範校院各
學系外,以不超過該學系新生入學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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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甄選之錄取名額以當年公告招生簡章所定名額為限,不另備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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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級中等學校對同一學生僅能就「推薦甄選入學」,「高職保送甄試
」及「資賦優異保送甄試升學」(含運動成績畢業生升學輔導甄審及甄
試)等入學方式擇一推薦參加甄試;凡重複參加甄試而獲錄取推薦甄選
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推薦甄選之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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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除非於期限前以書面向錄取之大學聲明放棄錄
取資格,否則一律不得再報考當年度之大學及四技二專新生入學考試;
若有就讀之高級中等學校代為報名,則取消其推薦甄選及大學、四技二
專新生入學考試錄取資格,並報告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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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方案進入大學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不得轉系,惟情況特殊提
經教務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至於學生因學習需要仍得自行參加轉學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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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方案之大學,每學年應將推篇甄選入學學生在校成績及追蹤輔導
情形,函送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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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本方案招生所需經費,以收取指定項目甄試費支應;大學入學
考試中心辦理學科能力測驗及統籌作業所需經費,由該中心自行收取測
驗報名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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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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