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之基準如下: 一、書籍費: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規定之科目或學 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含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之。 二、雜費:依縣政府所定國民中、小學向學生收取之學校雜費。 三、交通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之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 縣政府擬訂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之離島者,得以前項第三款之交通費 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