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原住民族教
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一項)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應
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各該教育主
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學生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
。(第三項)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
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爰配合修正本辦法援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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