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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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大學教育發展趨勢,自八十八學年度起原則上教育部不再統一
    規定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而由各校以實際經常性運作之教育成本作
    為學雜費徵收之指標。本方案業經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教育改
    革推動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學雜費彈性化之作業規範為:
  (一)學校財務的透明化、公開化,以確保取之於學生者,均能用之於
        學生。
  (二)大學運作的資訊充份公開,使學生在選擇就讀學校、科系時,能
        獲得充足的資訊。
  (三)相關的配合制度,足以保障任何學生不致因經濟上的因素,影響
        其受教的機會。

三、實施學雜費彈性方案之基本規範:
    各校可自訂學雜費徵收的項目及標準,但所訂標準必需根據實際用於
    與學生教學、訓輔、研究有關之經常性支出成本決定(不含推廣教育
    及建教合作)。
  (一)在私立大學部份:學雜費彈性方案之精神係為使辦學績優之學校
        有較大自主性,故彈性之依據,一為校務運作之績效,二為各校
        「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
        補助者)」等三項支出之總額與學雜費收入之比值而定。其辦理
        方式可採下列兩種規範之一:
        1.「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含實際用於教學之圖儀設備
          及博物)」及「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府補助者)」三項支出
          總額不低於學雜費收入。
        2.「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學生獎助學金(不含政
          府補助者)」三項支出總額不低於學雜費收入百分之八十,惟
          教學研究訓輔經費中不包含實際用於教學之圖書儀器設備及博
          物。
  (二)公立大學部份:各校學雜費收入不得高出教育部所定基本運作所
        需經費中,學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不含空中大學),且每年調
        幅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其計算公式為:在預算科目中與私
        立大學三項支出用途相同為「管理及總務費用」、「教學研究及
        訓輔成本(另含機械設備、圖書博物二項支出)」、「學生公費
        及獎勵金」,三項支出扣減政府補助款(含本部經常門補助款及
        機械設備、圖書博物二項固定資產補助款),即為各校應自籌數
        。

四、配合彈性學雜費之配套措施:
  (一)健全大學財務監督體系:
        1.公立學校預算經完成法定程序後,除透過適當之管道公佈,並
          須上載於網路供公眾查詢。
        2.私立學校收支應經合格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收支決算應予
          公佈,並上載於網路。
        3.配合私立學校之獎補助,對於學校財務運作制度將加強查核,
          並將查核結果定期公佈。
        4.學校應於每年招生前,精確評估下一年度收費標準,並將計算
          之依據報教育部備查後將相關資訊刊登於招生簡章中。
  (二)提供更完整的大學運作資訊:
        1.學校於辦理招生時,應在招生簡章上詳載有關資訊,提供學生
          選擇之參考:
         (1)當年度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2)就學期間每年收費大致調整之範圍及原則。
         (3)就學期間生活費(如住宿、膳食等)負擔之大致狀況,及學
            校所能提供之協助。
         (4)學生可以申請之各類獎補助、貸款、工讀等之概況介紹。
        2.學校之教學資源概況(包括:校地、校舍、各系所之師資、課
          程、圖書及重要設備、教學實習場所等等)應編印簡介供學生
          索閱,並將資料上載網路。
        3.建立大學評鑑制度,評鑑結果均予公佈,使社會了解各校辦學
          現況。
  (三)建立更完善之學生就學補助措施-輔導各校建立學生就學補助制
        度:
        1.增加學生獎助學金預算。各校除政府撥補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
          獎助學金額度外,應另外就學雜費收入提撥一定比例經費( 3
          %或 5%:學雜費不調整學校提撥 3%,學雜費調整學校提撥
          5 %),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之經費,該項經費應專款專用。
        2.國立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在設定基本運作經費中,應包含學生
          公費及獎助學金經費,除此之外,各校另需加計學雜費收入之
          一定比例作為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
        3.前項經費每年應至少執行百分之八十(公務預算學校須完全執
          行完畢),執行未達百分之八十之學校,將相對扣減以後年度
          之政府補助經費。執行剩餘之部份應移做後續年度繼續使用,
          不得移做他用亦不得併算下年度應控留之獎助學金額度。
        4.學校所辦理之就學補助可包含:各種獎學金、助學金(包括工
          讀助學金)、急難救助金、配合政府提供弱勢學生就學減免所
          給予之生活補助、與金融機構協議提供或委辦學生各項貸款(
          委辦之就學貸款不得超過全部就學補助額度之三分之一),其
          他就學補助。
        5.學校得設專責單位或配置專人,結合導師制度,對於所有經濟
          上有困難之學生提供諮詢服務及協助。並將學校所能提供之就
          學補助措施上載網路或編印專冊提供學生查詢。
  (四)加強執行之追蹤:
        1.各校辦理學生就學補助之執行成效須定期報部,教育部並將公
          布各校之辦理情形公布。
        2.教育部辦理評鑑及私立學校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審查時,此項工
          作將列為評鑑及審查之重要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