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聘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應依本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準用教師聘任程序,就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公開甄選,
  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其未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者,學校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預定任教之特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及任課節數。
  四、公開甄選程序資料。
  五、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
  求其協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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