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國際合作與交流計畫申請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昇技職教育國際化,推展國內各
    技專校院與國外教育或職業及訓練機構(不含大陸、港澳地區)進行
    實質之國際合作與交流,並配合階段性重點政策持續推動國際合作工
    作,以期加速整合技專校院推動實質國際合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要點以國內公私立技專校院設有國際合作專責單位者為
    補助對象。

三、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補助之計畫案,依國內參與學校之數目分為整合型計畫及
        一般型計畫二類:
        1.整合型計畫:指二所技專校院以上,針對相同主題或目標之統
          整型計畫案,主持人應按本要點提出計畫書,通過審查程序與
          本部核定後執行。
        2.一般型計畫:指單一技專校院之計畫案,主持人應按本要點提
          出計畫書,通過審查程序與本部核定後執行。
  (二)每校申請計畫以三案為限(含一般型計畫及整合型計畫,整合型
        計畫一校最多以申請二案為限),且經費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各校申請案以提列配合款百分之二十(占申請補助加上配合款
        總額之比例)為下限(配合款之項目應以申請本部補助項目為限
        );其為整合型計畫者,應註明各參與學校之補助經費運用比例
        ,及其相對之配合款(參與學校之配合款至少占全部配合款之百
        分之二十,且主辦學校不得代為支付),未達者不予受理申請,
        配合款得依核定補助金額等比例調整。
  (三)經費補助額度:
        1.整合型計畫每案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一般型計畫每案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各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審查意見重新調整修正。
  (五)經費需求編列,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及差旅費三部分。總經費應
        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人事費不得超過總
        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業務費不得超過總計畫經費之百分之
        七十五;差旅費不得超過總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國外之差
        旅費經費,以不超過本部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並
        應全數由學校配合款支應,不得申請補助。其餘相關補助規定,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
        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
  (六)本專案經費,不補助計畫執行人員津貼、建築經費、設備費、紀
        念品、行政管理費用。
  (七)國外來回機票,凡我國航空公司飛經之地區,應購買我國航空公
        司機票。
  (八)國外講員來臺生活費,比照國科會規定辦理,補助天數除主講人
        實際講學天數外,另前後各酌加一天。
  (九)整合型計畫,由計畫申請學校彙辦經費收支、核銷等事宜。
  (十)相關經費之編列參考附表一第十一項經費編列規則,並依行政院
        及本部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截止。
  (二)申請程序:各校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向本
        部指定承辦單位提出辦理,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達,逾期不予
        受理。
    前項第二款之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緣起、目的、執行方式、國內外
    合作單位與整合方式、執行國際合作成果、計畫內容、預期效益、考
    核方式、參與人員(請列表敘明出國人員專長資格及人數之合理性)
    、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內容格式詳如附表一),其中
    所列各項內容均應填寫,如無資料請註明無,如漏填資料且未依通知
    期限(以郵戳為憑)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審查作業:
  (一)審核期限:計畫年度之二月十日前。
  (二)審查方式:為辦理計畫申請案之評選,得聘請技專校院國際化工
        作小組、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業界代表,依規定審查之。
  (三)審查程序:計畫案之審查分二階段實施:
        1.初審:由三位初審委員,依本要點與計畫內容進行審查作業(
          整合型及一般型計畫之初審表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初審平均
          未達七十分者不得送複審。
        2.複審:複審評分由本部召開會議依年度國際合作發展重點與初
          審結果等審定計畫案,並進行計畫案排序與推薦報本部核定。
  (四)審查原則:
        1.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
         (1)計畫目標具體且有實益。
         (2)計畫之具體績效目標及考核點。
         (3)計畫對申請學校之教學、研究、訓練等水準提升有助益;或
            對國外參與單位具有相當助益,可促進學術外交者。
         (4)執行後所能產生之擴散性及是否有其他學校、產業共同參與
            。
        2.計畫規劃
         (1)計畫之完整性。
         (2)交流活動項目與計畫內容相符程度。
        3.計畫特色及申請學校執行能力:
         (1)執行本計畫人員能力符合需求。
         (2)申請學校過去執行或推動之國際合作成功案例。
        4.整合型計畫之必要性與協調性(一般型計畫審查表無此項):
         (1)本計畫是否有整合之必要與功效。
         (2)各校之分工與整合,是否有助計畫之推動與完成。
         (3)計畫主持人整合能力,是否有助計畫推動。
        5.促進合作單位互利互惠:
         (1)國外合作學校或單位所提供學術交流合作項目水準確為國內
            所需,或有助於申請學校特色發展。
         (2)合作計畫切合該國外合作學校或單位之強項或需求。
        6.計畫資源配置:
         (1)是否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資源。
         (2)學校執行本案投注之資源。
        7.出國必要性,出國人數及人員合理性。
  (五)審查評分方式:
        1.初審評分:採中位數計算(未達七十分者不得送複審),如三
          位審查委員之評分相差二十分以上者,應另請其他三位至五位
          審查委員召開緊急會議提供意見,彙整提複審會議審議。
        2.配合款加權:(本項加權至多以加一分為限)

                          學校配合款
          加權分數=───────────- 0.2
                    學校配合款+申請補助款

        3.重點區域加權:(本項加權以加三分為限)
          東南亞、印度、俄羅斯、中南美洲、邦交國:加三分。
        4.交流項目加權:(本項加權以加三分為限)
         (1)招收外籍生、學生修習雙學位或部分學分、師生取得國際證
            照:加三分。
         (2)國際產學實務研發、交換師生:加二分。
         (3)國際短期專業教學訓練(含巡迴講座)、國際遠距教學:加
            一分。
        5.以往計畫執行成效加權:
         (1)上年度全校相關計畫期末報告審查之平均得分九十分以上(
            優)者加一分。
         (2)上年度全校相關計畫期末報告審查之平均得分八十分以上(
            良)者加零點五分。
         (3)上年度全校相關計畫期末報告審查之平均得分未達八十分(
            可)者,減一分。
         (4)上年度全校相關計畫期末報告審查之平均得分未達七十分(
            尚待加強)者,減二分並公布之。
         (5)連續年度成績優等或成績優等且計畫具延續性者,得再加一
            分。
         (6)連續年度成績評為尚待加強或計畫執行期間違規經本部糾正
            者得再減二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複審委員排序加權:每位諮詢委員視計畫內容可加一分,每案
          以加三分為上限。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執行期程及查核
        1.配合計畫執行期限,經費執行期程為核定補助年度之三月一日
          至十二月十五日。
        2.經費請撥截止期限為三月十日,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期限內
          完成修正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陳報本部,逾期視為放棄執行本
          計畫,不予補助經費。
        3.請款時,需繳交下列文件:
         (1)修正後經費表及計畫書(無需膠裝)各一式二份。
         (2)依據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國際合作計畫案之網站建置要
            點製作網站架構圖一份。
         (3)請款領據一份。
        4.為嚴格監督本計畫之執行績效,經費執行率為考核重點;經費
          之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計畫之執行情形,不符規定者,
          應扣減該計畫期末成果審查總分二分。計畫執行應依執行期限
          辦理完畢,不得辦理展延。如有結餘款應依計畫總經費分攤比
          例繳回本部。
        5.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
          學校執行不實,除要求執行學校限期改進外,並得收回已撥之
          經費。
  (二)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
        2.核定之經費專款專用,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及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
          規定處理。另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
          理
  (三)會計收支報告學校應於核定補助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前,將經費
        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證分類整理
        並裝訂成冊,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
        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應附註中文,並經計畫執行學
        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暨計
        畫主持人等蓋章,未依限辦理核結者,扣減該計畫期末成果審查
        總分二分。
  (四)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相同計畫,如經發
        現有違規情事,得追繳補助經費。
  (五)經核定補助之國際合作交流計畫,因故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取消辦
        理之情事時,應事先函報本部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補助餘
        款,不得勻支至其他項目。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經核定補助後,應依原計畫進行辦理,不得因補助款核給額
        度而任意更改(縮減)計畫內容,如執行時任意修改計畫,將視
        情形列為行政缺失並於爾後年度該校申請補助之評審時扣減總分
        (最高每案扣五分)。
  (二)計畫執行期間,於核定補助年度之七月十五日前提出期中報告(
        格式如附表四)一式三份;並於核定補助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前
        提出書面之期末報告(含自評表,格式如附表四之一)一式三份
        (期中及期末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方式如附表四或本部技職司國際
        合作交流網站相關網頁)。經本部審核後,公布於技職教育傳播
        網頁之國際合作資訊網路中心供各校參考。未於期限內(十一月
        三十日前送達)提出期末成果報告者,扣減該計畫期末成果審查
        總分二分。各計畫之期末報告將併該校翌年度之國際合作交流申
        請案送初審委員審查,未於初審時間前提出成果報告者,取消該
        校次年度申請案。
  (三)各受補助之學校應依本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國際合作計畫案之網
        站建置要點,建置計畫執行成果網站,其建置情形將列入考核重
        點。
  (四)各校負責國際合作事務人員應申請技職司國際合作與交流網站帳
        號,並及時刊登各受補助計畫之活動消息,未登錄者將於期末成
        果審查時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