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授權條文之條次
由第二十五條變更為第二十六條,爰修正本細則授權條文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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