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 六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授權條文之條次 由第二十五條變更為第二十六條,爰修正本細則授權條文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