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習、教師資格考試之實施方式與內容及教育實習
之修習,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之規
定,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本法修正公布後,已移列第七條第二項
,爰修正援引條文之條次。
三、配合本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後,將取得教師證書之順
序調整為先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且教育實習已非屬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爰修正考試及實習之順序,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另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五條規定已將現行師資培
育審議委員會之名稱修正為師資培育審議會,爰配合修正審議會之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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