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依行政院院臺教字第一0六00二二二一六號令,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除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 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本細則 之施行日期。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之規定,因已無規定必 要,故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