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參加本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上傳下列表件及繳交報名
費:
一、最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二、國民身分證、有效之護照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四、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報考人,其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
機關酌予補助之。
應屆畢業之報考人,於報名時無法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暫准報名:
一、於修讀學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
    學士學位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於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
    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
    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修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所定幼教
    專班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設之學士後師資培育專班者:
    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報考人,未具學士學位者,並應經就讀之師資培育
之大學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
前,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
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
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逾期未上傳
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之修正說明如下:
    (一)配合一百零九年本考試實施全面線上化報名作業,考生已無需繳
        交紙本報名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報名費移列修正條文序文規定。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一款,為利考生更易準備報考照
        片,且實務上精準查核照片製作時日有困難,爰將照片由最近三
        個月內修正為最近一年內。
    (四)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款,配合一百零九年本考試實
        施全面線上化報名,報考人應上傳者已非國民身分證等文件之影
        本,爰刪除「影本」之文字。
    (五)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三款,配合一百零九年本考試實
        施全面線上化報名,報考人應上傳者已非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或證明之影本,爰刪除「影本」之文字。
    (六)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本文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
        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為
        確保報考人於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後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爰增列
        第四款,明定應上傳之表件包括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將報名費由原第三款移列序文,酌作文字
    修正。
三、第三項之修正,說明如下:
    (一)現行條文第三項規範之暫准報名資格為「應屆畢業生」,包括於
        修讀學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及於修讀碩士或博
        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因本考試係每年四月報
        名,考量報考人不能於期限內繳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係因
        其在本考試報名期間尚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為利其離校
        時銜接同年八月一日起之半年教育實習,並取得教師證書參加隔
        年之教師甄試,故明定無法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時之暫
        准報名應考機制。
    (二)惟實務操作上,各大學對碩士及博士畢業資格之規定不一,有規
        定僅須修畢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即可畢業,亦有規
        定除修畢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應修學分外,亦須完成論文及口試
        ,始得畢業;其中就論文撰擬部分,部分大學需提報論文計畫,
        部分大學則逕行辦理論文口試,且論文口試時可延遲至當年度八
        月三十一日。爰配合實務作法,修正為依報考人修習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之教育階段訂定不同之暫准報名條件,並分別明定於第一
        款及第二款。
    (三)第三款考量修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辦法所定幼教專班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設之學士後師資培育
        專班者,於修畢課程後有銜接同年八月一日教育實習或十二月一
        日教學演示能力測驗之需求,且本款所定大多數人員已具備學士
        畢業證書,符合本部提供暫准報名之精神,爰明定修習幼兒園在
        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所定幼教專班或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開設之學士後師資培育專班者,亦得申請暫准報
        名。
    (四)又明定為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係考
        量試務行政實務運作所需,師資培育之大學繳交證明文件後,試
        務單位除整理及核對資料正確性外,於放榜前並應召開教師資格
        考試審議會審查榜單,爰訂定繳交日期為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例
        如七月二十九日放榜,最遲應於七月十九日前上傳。另報考人未
        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例如:因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未修完或成績不及格以致需補修等個人因素
        致無法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則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
        資格,併予敘明。
四、增列第四項,因暫准報名之目的在使報考人得於離校當年度銜接教育
    實習,又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第
    一項本文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
    上學位,且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考量以
    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者及以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
    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資格
    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所定幼教專班者,如未取得學
    士以上學位,縱通過本考試,亦無法銜接教育實習,爰明定該等報考
    人,如未具學士學位,應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證明得於考試放榜
    日十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五、第五項由現行條文第三項但書修正移列,為確認依第三項申請暫准報
    名者均符合各款之要件,爰增列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暫
    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暫
    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
    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另因現行條文規定逾期未
    繳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不予錄取,然未明確說明不予錄取即為
    不提供考試結果查詢及成績複查。為期精確,並避免實務上產生困擾
    ,爰修正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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