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
報名時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一千元。
〔立法理由〕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公布後,教師資格檢
    定考試之名稱已修正為教師資格考試,爰配合修正考試名稱。
二、另本考試之支出成本經檢視應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九百九十九元
    ,爰現行收取一千元之報名費,符合填補原則,故報名費金額不予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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