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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教師專業知能,並作為審核師資培育
    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依據,特訂
    定本要點。

二、各校申請設立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應開設提供在職教師或校(
    園)長所需,結合理論及實務之碩士課程,其開班系、所並設有二年
    以上相關日間學制碩士班。

三、各校於教學資源充裕及確保教學品質條件下,在現有各系、所學術相
    關領域內規劃,並配合校內各系、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階段、類科別
    ,得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教學碩士學位班、特教教學碩士學位班或學校
    行政碩士學位班(以下簡稱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

四、有關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納入年度增設
    、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總量。但招生名額得專案擴增,且每班招
    生之名額以三十名以下為原則,其缺額不得流用。

五、各校籌辦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應配合現有師資職前課程階段別、類科別開班,招收具大學
        畢業或同等學力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者,
        招收資格條件及錄取優先順序如下:
        1.具教學年資滿一學年以上,現任之校(園)長、專任教師。
        2.具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滿二年以上,現仍為代課或代理教師。
        3.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年資滿二年以上,其報考所需工作經驗年資
          ,由各校自行規定,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並明定於招生
          辦法及簡章中。
  (二)班次名稱以(校名系所名)○○學年度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教學、特教教學、
        學校行政碩士學位班為原則。但其有特殊需求考量,經專案報本
        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擬
        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並遵守下列事項:
        1.各校應於招生規定中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
          程序、報考資格、招生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
          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2.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並訂定招生簡章,秉公平、公正及公
          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3.招生簡章應詳列各班別、類科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
          續、考試科目、考試日期、成績計算、錄取方式、成績通知、
          複查及入學、上課時間、修習年限、學籍及其他注意事項等,
          並於受理報名二十日前公告之。
        4.招生規定及簡章應載明考生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
          書面申訴,學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組
          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5.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
          時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
          免誤解。
        6.各校簡章及學則應載明所繳證件及證明,經查有偽造、變造、
          假借、冒用或不實之情形,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
          開除學籍,並負法律責任。
  (四)招生考試科目由各校自訂,錄取標準得酌採計教學經驗及教學成
        就。修業年限、課程學分、學分抵免、學籍事項及學位授予應依
        大學法、學位授予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及各校學則、教務章程等規
        定辦理。
  (五)有關課程設計應朝向教育專業知能與實務工作結合之方向規劃;
        教學時間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
        原則,以配合在職教師之需求。必修課程不得與一般碩士班併班
        上課。

六、各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
    績、放榜、報到等事宜,應妥慎處理,並應訂定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
    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七、發布錄取名單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校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
        定招生名額數。如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小於招生名額時,得不
        足額錄取。
  (二)各校應於簡章中規定,各班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
        績分數相同時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
        式。
  (三)各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本部核處。
  (四)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並議處相關人員。
  (五)各校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予以公告。

八、各校應衡酌教學成本訂定合理之收費基準,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
    業規定辦理。

九、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上課地點應在本校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
    校區。但所設班別切合地區特殊需求且當地並無相關大學科系(所)
    ,而其所需相關教學資源設施齊備並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十、本部得視需要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或減少招
    生名額,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招生或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