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中小學及幼稚園師資培育,提昇師資
  素質,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師範校院、系、所設立、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大學設置教育學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評鑑與輔導之研審事項。
  (五)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六)其它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
  三年,由部長就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中聘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
  聘。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之;所需工作人
  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非本機關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