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十條有關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而言。

  為加強本輔導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間之分工
  合作,建立分層輔導制度,共謀公共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有關輔導責任
  區之劃分如左:
  一、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應輔導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之公共圖
      書館。
  二、臺灣省立臺中圖書館,應輔導臺灣省各縣(市)公共圖書館。
  三、臺北及高雄市立圖書館,應輔導各該市轄區內之公共圖書館。
  四、臺灣省各縣(市)立圖書館或文化中心圖書館,應輔導各縣(市)
      所屬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社區村里閱覽室。

  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應與轄區內各文教機構及公共圖書
  館密切聯繫,並謀公共圖書館間之合作,以促使圖書資源之共享。

  輔導內容,以經營公共圖書館技術服務與讀者服務及自動化資訊網路系
  統為主,其重要項目如左:
  一、中外各類圖書資料及非書資料之蒐集、採購、交換、贈送、登錄、
      分類與編目。
  二、圖書資料之典藏與書庫管理。
  三、圖書資料之防蟲、防蛀、防潮、殺蟲、消毒與修補裝訂。
  四、圖書資料之閱覽與流通。
  五、參考諮詢服務有關之事項。
  六、公共圖書館推廣服務有關之事項。
  七、公共圖書館自動化事項。
  八、公共圖書館建築、內部設備及規劃佈置等事項。
  九、其他與公共圖書館經營技術及讀者服務有關之事項。

  輔導方式可以左列各項酌情辦理:
  一、接受諮詢:各受輔導公共圖書館可就第五條所列舉之項目提出詢問
      ,由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根據事實需要作答。
  二、調查統計:每年定期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以問卷、表格或
      派員實地調查等方式,將所得之數據資料予以分析統計,藉以了解
      輔導區內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之實況,作為建議改進之參考。
  三、觀摩研討: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策劃舉辦公共圖書館業務有
      關之觀摩研討會,分別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參加,藉
      以增進新知,交流工作經驗。
  四、每年由各負責輔導單位,召開轄區內公共圖書館業務研討會,藉以
      檢討業務得失;或視實際業務需要,舉辦專業研習會,以加強公共
      圖書館在職人員之進修。
  五、專題演講:由各負責輔導之公共圖書館,分區舉辦公共圖書館學術
      專題演講,邀請輔導區各公共圖書館從業人員聽講,藉以增益新知
      ,溝通觀念,提高服務品質。
  六、編印輔導專刊、參考書目等,免費寄贈輔導區內各公共圖書館。
  七、派員實地指導:各輔導區內公共圖書館在業務上,如確有需要專業
      人員前往指導,可經由書面申請,由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
      書館酌情派員作實地指導。

  各地區輔導單位,得視實際情形邀請學者、專家、教育及文化主管機關
  代表組團前往轄區內各公共圖書館訪視、評鑑;倘遇有新設、停廢等重
  大事項,應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示。

  各地區輔導單位所需輔導經費均應按年度業務計畫編列預算執行,或報
  請主管機關予以專案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