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社會教育機構推展終身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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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社教機構
  )依其機構專業特性及社會教育功能,配合社會需求辦理終身教育,提
  供終身學習機會,以增進國民知能,提升生活品質,建立終身學習社會
  ,特訂定本辦法。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應衡酌本機構教育資源及設備規劃開設,或結合
  相關機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共同辦理。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師資,應聘請合格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必
  要時得由該機構具有實務專長者兼任之。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採學分班、非學分班方式,其中學分班應與大
  專校院合作辦理,其招收學員資格及授課師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
  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該合作學校專任教師。

  社教機構終身教育班學員修習期滿,非學分班得由社教機構發給證明書
  ;學分班由合作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證明。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學分班,應擬具計畫書,並報本部備查;其計畫
  內容應包含課程、師資、設備、上課時間、地點、招收對象、名額、方
  式及經費概算等項目。社教機構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各項終
  身教育辦理情形報請本部備查。

  社教機構為辦理終身教育,得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專責單位,所需人員
  由現有人員兼任之。

  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經費收支均應編
  列預算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部得組成評審小組,考核社教機構推展終身教育之成效。
  本部對辦理終身教育成效優良之社教機構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
  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

  直轄市、縣(市)立社教機構辦理終身教育,得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原則自行訂定有關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