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 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 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 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