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
  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
      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
      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
      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
      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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