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
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
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
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
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
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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