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
  關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
  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
  輔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應採入學後鑑定。但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
  定之必要者,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並報教育
  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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