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
  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
  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
  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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