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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之一(共聘或巡迴輔導以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教師)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 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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