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共聘、巡迴輔導或
其他方式,充實偏遠及小型學校藝術領域專業教師;必要時,得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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