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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對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訂定獎助辦法)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 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 他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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