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助對象包括機構、團體及個人三類: 一、機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二、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三、個人:實際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
配合本法之修正,於第三款增列從事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亦為本辦法獎助 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