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助對象包括機構、團體及個人三類:
一、機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二、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三、個人:實際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之修正,於第三款增列從事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亦為本辦法獎助
對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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