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獎勵之機構、團體及個人,辦理示範展演、研討、講座、推廣及研 習等藝術與美感教育活動,得擬訂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一月或 七月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增列辦理美感教育活動亦得向本部申請補助,並酌 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