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之負責人應成年。 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 ,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由自然人 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 責人。
配合「民法」修正成年年齡之政策,爰予以修正第一項;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