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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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閩南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前段移列,內容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但書所定本標準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一節,原係依規費法
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
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第二項)前項定期檢討,每三
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予以規定,經依上開規定予以檢討,並參酌其
他部會類似法規體例,及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制定公布之國家語言發
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認證應徵
收之規費,必要時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爰刪除「但本標準發布施
行之日起三年內之」文字,併同十九歲以下考生免繳納報名費之規定
,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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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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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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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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