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審查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暨古物來臺展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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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於世界性、洲際性國際藝能競賽,獲個人獎或團體獎,持有具體證
    明文件者。

二、曾獲國際著名學術、文化、體育或藝術機構之褒獎或認定,持有具體
    證明文件者。

三、曾參加世界性或洲際性單項運動錦標賽,個人賽或配對賽之選手或其
    指導教練(含團體競賽之教練),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或講師以上或比敘講師以上之專業人士,持有具體證明
    文件者。

五、大專院校畢業,現任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或校長職務滿三年以上,持
    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六、目前在海外研究或進修之大陸學人或留學生,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七、曾就讀大陸藝術、體育專業學校或科系,持有畢業證書者。

八、曾獲大陸省(市)級以上傑出成就、個人獎或團體獎榮譽,持有具體
    證明文件者。

九、大陸省(市)級以上專業演藝團體或曾任主要表演職務,持有證明文
    件者。

十、瀕臨失傳之重要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經認定為臺灣地區所需
    者。

十一、古生物化石或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規定之中華古物現
      保存於大陸地區,持有具體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