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邊疆學生待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邊疆學生志願升學內地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保送,由蒙藏委員會核轉
  教育部辦理。左列機關亦得逕向教育部保送。
  (一)各邊省省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國立邊地中等以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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