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邊疆學生待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除前條依一定名額分發之學生外,其志願升學內地中等以上學校者,應
  自行報告,惟得由第三條所列各機關予以證明,由升學學校酌予從寬錄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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