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碩、博士學位,並經考試院 考試及格取得護理師證書及曾任職地區醫院以上醫療單位臨床工作, 或衛生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 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在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