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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資格者,學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升等審定、核發證書等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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