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教師經本部派任至學校服務後,其薪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比照一般教師。 二、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證書者,比照職級相當教師。 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護 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在案人員, 其未具講師以上證書者,薪級待遇比照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修正生效前有關助教薪級待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