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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 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 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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