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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 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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