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一、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
  因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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