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科技人員之初任、升等及改任,由學校自行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
  定之。
  科技人員轉任教師時,應依教師聘任資格及程序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之技術師,自
  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轉任教師者,得依原辦法之規定採認其任
  職年資為任教年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