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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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