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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 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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