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
  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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