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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 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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