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
  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
  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
  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定之。
  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