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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之一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 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社會教 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依本條例聘任者,得比照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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